什么叫专属经济区?

来源:昌乐一中 时间:2015/10/28 作者:管理员 点击量:

 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,范围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。他受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有关规定的限制和支配,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,同时含有其他国家的权利与自由。

  专属经济区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,最后由《公约》确定的一种崭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,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、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。这一制度的建立,打破了“领海以外即是公海”的传统国际法观念,对国际海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,是公海自由理论之后海洋法的最重大发展之一,具有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。

  专属经济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,他既不是领海,也不是公海的一部分,而是自成一类的区域,这是确立其法律地位的基础。《公约》在第四部分领海和第七部分公海之外,单独设立了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,对其特有的法律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,赋予他与领海和公海不同的法律地位。专属经济区与领海、公海的区别是明显的。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,完全处于沿海国的主权支配与管辖之下,除受船舶无害通过的限制外,不受其他限制;专属经济区虽为沿海国的管辖区域,但并不是其领土的组成部分,沿海国的权利虽是广泛的,但并非全部,主要限于经济和资源方面,以及与开发和利用经济、资源权利有关的管辖权;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,不能加以占有,除受《公约》和国际惯例的限制外,任何国家都有使用公海的权利和自由。

  《公约》第57条规定:“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,不应超过200海里。”这条规定说明:第一,从领海基线量起,在200海里的海域内存在着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两个海洋区域。第二,《公约》中规定只说明沿海国可以确定领海与专属经济区之和的最大宽度,并非专属经济区的宽度必须达到200海里。

  目前,我国尚未宣布专属经济区,尚未制定有关这方面的立法,但对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的立场是明确的,并且一贯支持发展中国家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益的正义斗争和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合理主张。

编辑:潘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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